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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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永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84號、100年度執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永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羅永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受刑人羅永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7日│99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325號│99年度毒偵字第38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548號│99年度豐簡字第78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1日│99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548號│99年度豐簡字第7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7日│100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06號│1181號(已發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