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下午三時許在高雄縣○○鄉○○村○○路與城隍巷口勘驗現場,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何清富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