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殷陳美英 法定代理人 殷淑芬 訴訟代理人 殷任寬 被告 張育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交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勁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