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 朱銀莉 (即 許銘勸 之承受訴訟人)
許惇惠 (即許銘勸之承受訴訟人)
許嘉雲 (即許銘勸之承受訴訟人)
許喬智 (即許銘勸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被告 廖金池 (即 許蔭 之承受訴訟人)
廖金含 (即 許蔭之 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廖金池、廖金含為許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蔭於民國110年6月26日死亡,被告廖金池、廖金含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司繼字第119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參酌(許蔭部分子女拋棄繼承)。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廖金池、廖金含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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