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9號
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易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坤選任辯護人葉佩如律師被告陳福全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 律師
郭峻豪 律師 江采綸 律師被告 黃惠娥
黃燕琴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 陳秋豐
楊羽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8768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2444號、第16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張榮坤、陳福全、黃惠娥、黃燕琴、陳秋豐、楊羽順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榮坤、陳福全、黃惠娥、黃燕琴、陳秋豐、楊羽順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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