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 林春發
林雯雯 鄭美利 再審相對人 黃鈴婷 上列當間人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對於如附表所示歷次確定裁定、確定判決合併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核屬聲請再審之合併及再審之訴之合併,即應按各該確定裁判分別徵收裁判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500元(即聲請再審每件1,000元、再審之訴每件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餘23,500元未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茂盛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本院確定裁判應繳裁判費1110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1,000元2106年度再易字第21號裁定1,000元3105年度再易字第1號裁定1,000元4104年度再易字第6號判決1,500元5102年度再易字第13號判決1,500元6102年度再易字第13號裁定1,000元7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1,500元8100年度再易字第7號判決1,500元999年度再易字第3號裁定1,000元1097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1,500元1197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判決1,500元12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裁定1,000元13102年度再易字第16號裁定1,000元14104年度聲易字第7號判決1,500元15105年度聲再字第7號裁定1,000元16106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1,000元17107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1,000元18108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1,000元19109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1,000元20109年度聲再字第15號裁定1,000元21110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1,000元總計2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