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怡緹選任辯護人蘇淑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怡緹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