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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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睿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關於確認被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畜舍屋頂之租賃關係存在部分廢棄」,可知本件係兩造就系爭租賃關係存否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以系爭租約約定租金為每年新台幣(下同)87萬元、租期為與台電併聯後起算20年(見原審卷第26頁),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權利存續期間租金總額為1740萬元【計算式:87萬元×20年=17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