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丁○○
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施慶鴻法官陳文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文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