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被告庚○○被告壬○○被告癸○○被告辛○○被告戊○○被告甲○○被告卯○○
號被告乙○○
2號被告子○○○
9號被告丙○○被告寅○○○被告丁○○○
號被告己○○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丑○○、庚○○、壬○○、癸○○、辛○○、戊○○、甲○○、卯○○、乙○○、子○○○、丙○○、寅○○○、丁○○○、己○○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