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95年度偵字第5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搶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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