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裁定主文內記載准以變更提存物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惟聲請人所聲請之正確金額應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故請准予更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換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新台幣400,000元供擔保,此有聲請人民國95年4月12日聲請變換提存物之聲請狀第三項在卷可稽,業經本院調卷審閱綦詳,本院依聲請人主張而為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