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丙○○○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複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七十號停止親權事件民事訴訟裁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七十號停止親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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