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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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乙○○
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雅段182-12地號土地謄本,並陳報該地價額。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