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宙○○
宇○○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玄○○被告地○○
寅○○○天○○○亥○○戌○○黃○○○乙○○己○○丙○○丁○○戊○○癸○○○壬○○○庚○○辛○○子○○丑○○卯○○
樓未○○午○○巳○○甲○○○申○○號。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告酉○○○○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 張阿雲 (或 張阿雪 )、 彭阿連 所有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於起訴狀陳明被告地○○等人為地上權人張阿雲(或張阿雪)及彭阿連之繼承人,惟查由原告附呈之資料以觀,並無從證明上開事實,是以被告地○○等人是否為合法之繼承人,尚有未明。爰請補正張阿雲(或張阿雪)、彭阿連所有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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