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