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94號
原   告  吳允甫
被   告  劉育儒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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