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94號
原 告 吳允甫
被 告 劉育儒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94號
原 告 吳允甫
被 告 劉育儒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