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565號
原 告 范一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帟展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伍拾肆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伍仟肆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