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欽洲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56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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