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欽洲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56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