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李維峻 律師被告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艾瑪EricHEMAR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 律師
孫碩駿 律師 郭冠妤 律師被告 許孟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0,783,155元,則依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為6,827,083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5,050,000元,應再補繳納1,777,083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擴張聲明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