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鄭有智 被告 杜氏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皓彥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