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張瓊華 被告 范宇淵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李宇璿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