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毒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勒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翁旭輝被告TRANDINHTUAN(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毒偵字第614號、113年度聲觀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中文姓名: 陳挺俊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0日上午6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内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3月10日凌晨0時12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F6CLUB」查獲,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113年3月10日當天是伊朋友生日聚餐,伊有喝酒,不知道有施用到毒品,朋友拿酒及菸給伊,伊喝醉了,其他的事情都不知道云云。惟查,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A00000000)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00000000;報告編號: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公司之確認檢驗係採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LC-MS/MS(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法,且檢出濃度甚高,已可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顯見被告於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内,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嫌應堪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113年3月10日當天是朋友生日聚餐有喝酒,我不知道有施用到毒品,朋友有拿酒跟菸給我,我喝醉了,其他的事情都不知道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113年3月10日上午6時58分許,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偵查隊內親採封緘之尿液,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LC-MS/MS(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確認檢驗後,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A00000000)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00000000;報告編號:00000000)等件在卷可證(毒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
㈡按「尿液毒品檢驗…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
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一)字第87074574號函影本附卷為憑,足見前揭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其檢驗結果堪以採信;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文可佐。是依上開說明佐以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堪認被告確有於113年3月10日上午6時58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堪以認定。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處分,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吳玉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