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