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89年度虎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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