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小字第20號
原 告 劉瑞慶
被 告 林明政
被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八
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於旗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