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140號聲請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
二、正確之利息起
三、補相對人記事中華民國97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140號聲請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
二、正確之利息起
三、補相對人記事中華民國97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