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具保人施怡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毒偵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怡如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施怡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查;又被告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依照上述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晴翔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