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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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卜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4月23日予以羈押,並分別於97年7月23日、97年9月23日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而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被告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佩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