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3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2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4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