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卜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卜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