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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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卜律師
主文沈歧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沈歧武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3日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97年4月23日執行羈押。今經本院訊問被告沈歧武,並徵詢檢察官、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並於97年7月14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周群翔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