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82號原告喬輔環保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樓之1當事人間請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原告對債務人乙○○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業經本院以債務人乙○○已拋棄繼承為由而駁回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人乙○○自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債務人之聲明異議,已經本院另為裁定駁回,從而原告就債務人乙○○部分之支付命令聲請亦不生視為起訴之效力,本院自無須就該部分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