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於民國97年11月3日,因被告甲○○認罪,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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