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潘陳青松 律師
林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5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8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