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主文欄宣告之罰金刑,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原誤載「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茲應更正為「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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