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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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
(一)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含金融機構、民間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債務人清冊。
(二)提出聲請人必要支出之實際支出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經營之 谷岱茶 行近兩年內確實收入、支出、營收明細、現今實際負責人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自協商起至今每月服務於谷岱茶行收入每月20,000元之證明。
(五)聲請人配偶每月工作收入、在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