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張椀雅 被告 沈昊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法官陳昱廷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