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素琴 女 52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25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素琴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保險套25枚(
未使用過24枚、使用過1枚)、潤滑液2瓶、計時器1個,為
從事性交易之女子 陳秀鳳陳盈雪 所有,業據於偵訊中供述
明確。上開之物既非被告所有,即與前揭得宣告沒收之要件
有所未合,爰不予宣告沒收,附為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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