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鳳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宜婕 女31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1月25日高市鳳警秩字第100000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宜婕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宜婕意圖得利,於民國100年1
月15日22時40分許,在址設於高雄市○○區○○路三段487
號之多情美容坊房間內,以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代價
,與關係人 吳信興 為性交易(手淫),經警查獲,因認被移
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等語
。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意圖得利與人
姦、宿者方予處罰。前開法條所謂「姦」,係指「姦淫」,
其以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為要件,且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故僅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有處罰。是本件手淫行為
非為上開法條所欲規範之範圍,自難以該法相繩,而應為不
罰之諭知。至於如扣押物品收據所扣之物,係手淫之性交易
所得,既屬不罰,本院自無從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