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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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張榮作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 林國基 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始到案,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