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九號
原告丙○○即 郭啟霖 之承受訴訴訟人
乙○○住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三一至四三樓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路○段○○○號三九樓
己○○住台北市○○○路○段○○○號三十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