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己○○○原告丁○○原告庚○○原告丙○○原告戊○○原告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行設高雄市○○區○○○路一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送達代收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