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夫妻財產剩餘分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高澤速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邱馨儀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高逸軒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高澤速就本院102年度婚字第109號離婚事件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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