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財產剩餘分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訴人 高澤速 被上訴人 邱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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