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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