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地 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四一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鼎銘 視同上訴人辰○○○視同上訴人子○○○視同上訴人乙○○視同上訴人卯○○視同上訴人甲○○視同上訴人丑○○視同上訴人己○○視同上訴人巳○○○視同上訴人午○○○視同上訴人癸○○視同上訴人寅○○視同上訴人庚○○視同上訴人辛○○視同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壬○○視同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 胡樹禮 右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 肆佰 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 陸仟玖佰零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叁佰伍拾叁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陸元,及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捌佰肆拾陸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壹仟貳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梁玉芬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