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八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何佩娟 輔佐人即被告胞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