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五)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乙○○男民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黃聰明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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