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被上訴人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上訴人變更之訴(關於附表所示股票一千七百一十八股部分)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股票一千七百一十八股背書轉讓並交付上訴人,嗣於本審中以被上訴人於原審判決後將附表所示以外之八萬八千股以每股新臺幣(下同)十二元出售,造成情事變更,而就附表所示部分股票之請求變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萬零六百十六元及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惟查附表所示股票一千七百一十八股,既未經上訴人出售,原判決所命之給付即無給付不能之情事變更,被上訴人就此部分變更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被上訴人變更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尤峰惠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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