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九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趙世璋 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李瑞蒼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瑞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周淑靜